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为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由班级全体同学民主投票产生,每学年调整一次,成员名单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综合统筹进行认定,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5、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学生;
6、当年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并且家庭收入较低的;
4、家庭因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7、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学生或各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拥有高档移动通讯工具(价值1500元及以上)的;
(二) 拥有娱乐电器、高档服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 节假日外出参加旅行社组织旅游的;
(四) 在学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末,由各学院按学校安排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校寄送入学通知书时一并寄送。
第十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对无公章和意见栏无结论性描述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将不予以认定。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各学院按学校安排,由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评选程序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 各学院汇总本院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认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推荐名单,经审核、公示后统一上报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确定各学院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名额。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 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将该表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上交给辅导员。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能证明或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二)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行为,组织不含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内的班级至少80%以上同学参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院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审批与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