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吉财教[2007]560号《吉林省普通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学生;
5.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学校一等学生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2.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学校每年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递交《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等额推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学工处报送推荐名单;
4.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在省拨付当年国家奖学金后,按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国家奖学金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