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引导学生提高文化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锻炼良好的身心素质,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对大学生思想品德进行科学规范测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德育测评是对学生过去一学期的全面总结和鉴定。通过德育测评,实事求是的总结学生已取得的成绩,找出学生存在的不足,引导学生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帮助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德育测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学生德育测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慎重严格。学生德育测评应当慎重,防止草率行事;应当严格,不得放宽条件。
3.公正公开。要增强德育测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一切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测评体系及程序
第四条 学生德育成绩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共五项内容,五项内容的划分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一)政治表现: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理想和信念,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共20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二)品德修养:忠诚老实、明礼诚信、尊重他人、作风正派、举止文明,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勇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服饰整洁。共10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三)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考试无违纪、作弊行为。共10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四)学习态度: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勤奋学习的正确学习态度和目的,有严谨求实的学习精神,自觉维护教学秩序,考试无违纪、作弊行为。共10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五)集体观念:关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爱护公共财物,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共10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第五条 结合学生本人参加的各项活动,德育测评同时分别设置单项加减分项目,各学院在不违背本办法精神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奖惩细则进行加减分。五项内容的得分和单项加减分数的总和即为学生德育测评成绩,测评成绩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五等;
第六条 测评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无资格参加党校培训、“各项评优”和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 测评成绩最多得分不得超过100分;最低得分到零分为止。
第八条 德育测评成绩低于60分者通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德育测评成绩六个学期全部优秀者学校将优先推荐就业;德育测评成绩2次低于60分者学校不推荐就业。
德育测评分学期测评,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不测评。
第十条 德育测评程序如下:
1.个人自评。学生个人总结本学期的情况。
2.各班德育测评小组对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3.辅导员核定学生德育测评成绩。辅导员根据学生个人总结,测评小组评议情况,核定学生德育测评等级。
4.公示。学生德育测评等级应当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听取学生意见。学生对本人德育测评等级有异议的,可向辅导员书面申请复核;对辅导员的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逐级向学院、学校申诉。
第十一条 德育测评等级的审批与备案。辅导员将学生德育测评成绩报送学院领导审批,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辅导员统一将所带各班学生的德育测评成绩测评表留存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班级各类比赛、竞赛及各种活动需经各学院学工办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加分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